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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更新《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指引
2016-07-14

欧委会更新《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指引
2016年5月25日,欧洲委员会刊登一份更新后的指引文件草案,厘清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的实施事宜。《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旨在保障消费者免受误导性资料影响,或被过于进取的营销手法滋扰。
《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涵盖在线上和线下销售的产品及服务。
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涉及的层面十分广泛,但主要针对商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而非商号之间的交易。《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针对商户向消费者销售或供应消费品之前、期间及之后所采取的不良商业手法,包括不当的行为、表达方式及资料遗漏等。有别于为非经济原因(如保障公众健康)而制订的法例,对于为经济原因而制订的法例,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例必须与该欧盟法例完全一致。因此,成员国不能采纳比《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更严格或与该指令不一致的法例。
根据《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商号向欧盟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必须顾及“一般消费者”的行为。当商号衡量广告讯息是否恰当时,必须考虑到消费者的语言、社会及文化特质。此外,《指令》亦加强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如儿童或老年人,并特别顾及其他因素,如残疾或过往行为(如信用欠佳)。
当商业手法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作出原无需要的交易决定,便可能被视为“不公平商业手法”。基于若干理由,某种商业手法会被禁止,例如误导性或过于进取的商业手法属于不当,须被禁止。
附件I的“黑名单”列出多种被禁止采用的不当手法,包括推销产品时声称有利于人体或动物健康(如改善睡眠质素、减轻痛楚及减少皱纹),但所声称的功效未经科学实证证明。《指令》禁止产品采用未经科学实证证明的虚假声明。潜在问题产品包括服装、化妆品或美容护理产品。
商业手法是否过于“进取”,会根据各项条件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存在骚扰、胁迫、武力或不当影响。“误导”资料方面,当局除了审视资料的真确性外,也会评估其表达方式。贸易商务必留意,资料的表达或遗漏亦可能影响消费者行为。若品牌包装令消费者对产品制造商、原产地或其他特性产生误解,会被视为具误导性的资料。纳入附件I黑名单的商业手法亦有涉及令人混淆的市场营销方式。
贸易商必须向消费者传达资料,方式视乎产品及传播媒体而定,产品的真实价格及特征必须在当眼处清楚显示。若情况许可,必须在消费者受合约约束前向其披露“总价格”而非入门价或底价。产品(包括网上销售产品)必须清楚向消费者展示警告字句,如适用年龄下限。
贸易商或许须要展示某些产品特性,视乎个别产品而定,如产品的预计报废期。例如:若洗衣机未有向消费者展示机内滚筒悬挂系统的预计报废期,便有可能违反《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现行的欧盟法例如《环保设计指令》亦就吸尘机、灯泡和其他产品以及其部件的估计生命周期订立了最低规定。若预计报废期的资料与产品售予消费者时所订立的合约不符,便有可能违反另一项与法定保养相关的欧盟法例(第1999/44/EC号指令)。
《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的指引文件提及环保产品。贸易商必须以清楚、具体、准确及明确的字眼表达“环保声明”。此外,贸易商必须以证据证明声明属实,及以容易明白的方式向执法机关提供资料。
涉及企业对企业交易或只损害竞争对手经济利益的商业手法,则不受《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的规管。企业对企业的部分商业手法受第2006/114/EC号指令(《误导性及比较式广告指令》)规管。成员国可以透过国内法例,把《不公平商业手法指令》提供的保障伸展至企业对企业的商业手法。
贸易商必须在消费者落单前或开始落单时,告知消费者有关送货的各项限制。否则,贸易商的行为可被视为不公平商业手法。
    来源: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EU/Commission-Updates-Guidance-on-Unfair-Commercial-Practices/baeu/en/1/1X2ZT68A/1X0A6P0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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