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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改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汽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的反倾销措施
2003-02-12

欧盟修改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汽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的反倾销措施

2003年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汽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的反倾销措施。
  欧盟委员会曾于2001年9月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汽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税,并于2002年6月发布反倾销行政复审公告。在行政复审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发现现行反倾销措施未考虑该进口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前已经损坏的情形,即已损坏产品的价格已经计入海关价值并依次计缴反倾销关税,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反倾销措施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于在进入欧盟市场流通前已经损坏的、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进口的充气打火机和一次性打火机,其已支付或应支付价格已经作为确定海关价值组成部分的,则反倾销税应按受损产品在其中的比例相应进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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