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EC 1235/2008法规第14(2)条款替换为:“收货人在接收一批货物时,应完成检验证书第14栏中提取物源头信息,以证明该批货物已按EC 889/2008条例第34条实施了接收。” 本条例同时更新了EC 1235/2008法规附件III、IV、VI,对来自韩国、安哥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有机产品进行了相应规定。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7.134.01.0006.01.ENG&toc=OJ:L:2017:134:T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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