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欧盟委员会表示,低能效灯具仍然畅销,主要是因为最终用户多以采购成本而非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来决定购买何种产品;再者,节能灯具和能效较低灯具的价格差距往往很大,因而令情况更加严重。委员会期望引入规例有助欧盟在2020年前减少能耗100太瓦时 (TWh)。 规例还将实施框架指令2010/30/EU中,关于能源相关产品标签及标准资料规定的条文。这套框架指令也称能源标签指令,该指令旨在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讯,让他们能根据产品的能源和资源效益来选购产品。为此,指令革新了早前法例所定的能源级别,增添3个补充级别,即A+、A++及A+++,以便区分高能源效益及极高能源效益产品。 此外,能源标签指令规定供应商和经销商须承担资料提供责任,例如必须提供技术性记录文件以确保产品标签所载的资料准确,并保存该等资料5年。供应商有责任向经销商提供所需的能源标签,以及在所有产品册子附上产品资料卡。指令还要求委员会为将要纳入能源标签指令的产品类别制定确切的定义。 因此,在2012年9月26日公布的规例订立了新的和经过修订的强制能源标签规定,在市场投放电灯的供应商,以及在销售点或遥距销售电灯(例如经由邮购目录或互联网销售)的经销商均须遵守。 此外,规例把现有能源标签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方向指示灯及专业灯具,并引入A级以上的新级别,以便更有效地区分高端科技产品。例如,高能效LED灯的评级将会高于螺旋节能灯;后者一直是级别最高的灯具。 新规例有一些条文值得留意,例如除了现有的“最终使用者”概念外,第二条(定义)又引入“最终拥有者”的概念,原因是以专业灯具而言,作出采购决定及受标签级别影响的并非最终使用者,例如办公室员工和行人,而是拥有灯具的人士,即照明装置的拥有人。 第9条定下若干特殊过渡条文。新近落入规例适用范围的灯具,在2014年3月1日前仍然无须贴附能源标签。关于广告和技术性推广物品的新增规定,将不施用于2014年3月1日前印制的物品。 规例多份附件详细列出其他相关事项,例如各式标签设计、技术性记录文件以及建议中各个能源效益级别的资料。 规例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的第20天生效,2013年9月1日起实施,但第9条所列的过渡条文除外。第98/11/EC号指令将自2013年9月1日起废除。 (EC)No 874/2012规例详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258:0001:0020:EN: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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