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第二章 欧盟反倾销调查及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主管机构 8、欧盟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权力机构是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及欧盟理事会。 9、欧委会是由欧盟15个成员国任命(但独立于这些成员国)的公务员组成。这此公务员接受欧委会各司司长的监督。 10、依欧盟法的规定,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的责任范围包括: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实施;征收反倾销初裁税率。初裁之后,反倾销处将会评估各方的法律请求并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关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11、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倾销是否存在以及评估损害程序和共同体利益的责任是由欧明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的两个不同部门来承担的。 12、由15个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理事会是欧盟最高权力机关。在欧委会的提议下,欧盟理事会拥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权。其决定是基于简单多数表决而达成的。 13、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欧委会有义务向欧盟顾问委员会进行咨询。欧盟顾问委员会由每一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顾问主席的职位则由欧委会所任命的一名代表担任。尽管欧盟顾问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组织,它的参与可对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尤其在非煤矿钢铁案件中,没有欧盟顾问委员会的批准,欧委会的最终裁决草案是不能递交到欧盟理事会那里去的。 第二节 申诉 14、虽然欧委会有权自行启动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多数反倾销案的调查程序是由欧盟工业的代表提出申诉而开始的。依欧盟反倾销法,申诉企业必须占全欧盟生产涉案产品生产商的25%,从而来满足“共同体工业”条件的要求。如果申诉企业是全欧盟生产涉案产品的惟一生产商,此情况不受“25%”条件的限制。 15、为建立说服欧委会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理由,申诉企业必须要在申诉书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产品给共同体工业所带来的损害。申诉企业往往使用出口国生产商向其在出口国的代理商所开价格,以及欧盟数据统计办公室(EUROSTAT)所能提供的进口到欧盟的涉案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作为依据。 16、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申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来催促欧委会启动调查程序。一旦调查程序启动成功,在一般情况下,申诉企业将不再在案件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除非,当欧委会找不到更可靠的数据,欧委会将使用申诉书所提供的信息。) 17、如果欧委会发现申诉书可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倾销已导致对共同体工业的损害,欧委会必须在收到申诉书45天之内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在欧盟公报上颁布立案通告。 第三节 立案通告 18、一般来说,欧委会颁布的立案通告要求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所有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及出口商,在通告颁布40天内以书面形式表明身份及发表意见。否则,欧委会将会认定这些当事人为“不合作当事人”。 19、如果欧委会知道一些涉案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及贸易代表协会的名字,欧委会往往会直接通知这些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欧委会还会通知涉案出口国的有关国家政府机构。 第四节 欧盟委员会的调查 20、欧委会的反倾销调查是受欧盟反倾销法时限限制的。例如,案件调查必须要在立案15个月内完成,初裁反倾销税必须在立案9个月内征收,等等。 21、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欧委会的两个部门同时分别调查倾销及损害。为调查倾销的存在,欧委会需要审查立案前至少6个月内(在实践中,多为12个月)(即:调查期间)欧盟进口涉案产品的情况。为调查损害状况,欧委会需审查调查期间内以及立案前几年(实践中多为3年)的欧盟工业发展情况。 第五节 欧盟委员会的调查问卷 22、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下一个步骤就是由欧委会向涉案方分发调查问卷。不同的问卷将会分发给不同类型的当事人,例如,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欧盟进口商相关联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欧盟进口商和生产商。 23、如果一个公司认为某一反倾销案与其有利害关系,此公司应当马上与欧委会联系以便尽早收到调查问卷。 24、欧委会的调查问卷要求填卷人提供非常详细的关于公司结构、公司经营活动,尤其是公司在欧盟市场的销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在通常情况下,欧委会限定当事人30天之内完成问卷。虽然欧委会在某些情况下会允许一定的延期,当事人应当尽量克服困难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问卷的填写工作。 25、如果当事人所提交的答卷不全或者提供了虚假信息,欧委会将会把当事人列为“不合作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这个当事人将失去其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并有可能承受其他严重的法律后果。(见第三章第三节) 26、因此,准备工作对受控(或有可能受控)方来说非常重要。这些公司应当尽早(甚至在立案之前)以及用尽一切力量准备其公司纪录,包括内部财会记录,从而保证在时限内完成欧委会的调查问卷。 第六节 法律意见书及听政会 27、除答复欧委会的调查问卷之外,受控方还可以同时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来表明其法律立场,包括市场经济地位以及个别对待的申请。 28、市场经济地们的申请必须是书面的,而且,还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受控方在出口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因此,我们建议受控方应在得知欧委会有立案倾向之时尽快作好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从而在完成欧委会调查问卷之前/同时完成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 29、此外,我们还建议受初裁牵制的受控方应当向欧委会提出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并申请听政会的召开从而来推进其法律及经济上的论据。欧委会的初裁裁决往往限定当事人上交法律意见的时间。通常,此时限为初裁公布的10到15天之内。 第七节 欧盟委员会的核查访问 30、当受控方向欧委会所提供的问卷答复符合要求时,如果受控方还同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将会提出到受控方企业进行核查访问的要求。此访问的目的是为了核查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是否属实。 31、如果受控方拒绝欧委会的核查访问要求,欧委会将会把其列入“不合作当事人”之一,并不再把此受控方的调查问卷答复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32、欧委会的核查访问通常会导致复杂的法律情况的发生。因此,受核查公司应当保证有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在场来监督核查的进行以及对欧委会办案人员所提出的问题的答复进行建议。 第八节 初裁与终裁 33、当欧委会初步确定倾销和其所导致的损害存在以及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利益时, 欧委会将会作出征收初裁反倾销税决定。 34、通常,初裁反倾销税所征收的有效期为6个月。但是,当涉案法律问题过于复杂或者欧盟理事会一时无法对终裁达成协议时,初裁反倾销税所征收的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的时间。 35、在确定初裁反倾销税之后,欧委会将往往不再接受来自当事人的进一步的事实信息。对于那些“不合作当事人”在此时所提供的信息来讲,欧委会将更不会对其进行理睬。 36、当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属于非煤矿钢铁产品时,欧盟理事会具有决定征收终裁反倾销税的权力。在此情况下,欧盟理事会往往会借鉴欧委会的建议。但是,欧盟理事会的决定并不受欧委会的限制。欧盟理事会可以修改甚至完全推翻欧委会的建议。 37、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此期间有可能随行政及司法复审的决定而改变。 第九节 行政及司法复审 38、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了三种针对执行中的反倾销措施的行政复审方式。 39、首先,当形势的变迁有可能导致正在执行中的反倾销措施的不再适用,欧盟生产商、进口商,或涉案国出口商可要求欧委会进行期中复审。欧委会也可以自行决定启动复审。期中复审的结果有可能是原来征收税率的继续、减少或增加。(见第七章第一节) 40、第二,当涉案国的某一出口商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但是原反倾销调查期间从未向欧盟出口过相同的产品,此出口商可以要求欧委会进行新加入出口商的复审。如果复审结果对此出口商有利,此出口商将可以享受欧委会确定的个别倾销幅度。(见第七章第二节) 41、第三,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失效的前三个月内,欧盟涉案生产商可要求欧委会进行日落复审。欧委会也可以自行决定启动日落复审。在日落复审过程中,原反倾销措施保持有效。如果欧委会认为反倾销措施的终止将带来倾销及损害的继续或重返,日落复审可导致反倾销措施再5年的延长。(见第七章第三节) 42、如果案件当事人与反倾销措施有直接及个别的利害关系,此当事人可以针对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向欧盟一审法院提出复审的要求。此司法复审将有可能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无效终止。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当事人还可向欧盟法院提出上诉。但此上诉只能限于反倾销法律的适用而不涉及欧委会对法律的具体实施问题。 43、欧盟法院通常不愿意过问欧委会关于案件中经济方面的具体决定。因此,欧盟法院曾经作出不干涉欧委会这方面处理权的裁决。 (未完待续)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