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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3-09-28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3年9月1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4家应诉企业--山东诸城华祥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市临淄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隆化工有限公司及山西高平化工有限公司均获得个别裁定待遇,将被征收84~160欧元/吨的从量税,未应诉企业的税率则为250欧元/吨。我国应诉企业在本案中均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21300。
  2002年8月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5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中国应诉企业均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中3家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为21、33、96欧元/吨,其他企业则被征收统一税率181欧元/吨。经欧盟委员会调查机构的实地核查,在终裁中,中国4家应诉企业均获得了分别裁决待遇,但3家企业的税率均比初裁有所提高,欧盟拟以从量税与最低价可变税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此外,为防止中国企业规避反倾销税,欧盟还要求进口商在进口中国上述产品时向进口国海关提交有效的商业发票,否则将按中国未获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1年,中国对欧盟出口涉案产品约1.1万吨,金额840多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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