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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案中选用的替代价格存在争议
2005-02-25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案中选用的替代价格存在争议

据报道,近日,欧盟对华聚酯纤维反倾销案的中方代理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东辉表示,“用面临多起垄断指控的美国WELLMAN公司(美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之一)高昂的内销价格作为公平价格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真是无稽之谈。” 
  2005年3月19日,欧盟将对该案作出终裁,如果欧盟坚持用WELLMAN公司的内销价格作为中国企业正常价值的替代价格,对中国大多数企业而言,这无疑将是一份“死刑”判决。
  2003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聚酯纤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的涉案金额为2500万美元,涉案的中国企业有50家左右,其中5家积极应诉。据悉,2004年9月,欧盟本应对此案作出初裁,但迫于来自其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压力,未能按时初裁。2004年12月12日,欧盟在该案的终裁草案中披露:中国的5家应诉企业中有1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税率为4.9%;3家获得单独税率,反倾销税率分别为22.4%、26.3%和28.6%;其他涉案企业均为80.2%的高额惩罚性反倾销税率。对此,中国涉案企业一片哗然。傅东辉表示,“80.2%的高额反倾销税会彻底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
  欧盟为何对中国企业征收如此高额的税率?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欧盟所确定的替代国合作公司为美国WELLMAN公司,该公司自2001年起至今已面临多起反垄断指控。在其本国联邦法院有32起(后合并成1起),州立法院41起,加拿大3起。近日,在美国律师传真给中方的几份对WELLMAN的起诉书和法院文件上清楚地列明,WELLMAN与另8家公司“通过密谋,人为固定、抬高、维持和衡定聚酯纤维的国内价格,并在这几家企业之间瓜分市场和客户”。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法案)、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美国进行价格垄断要受刑事处罚。据悉,这9家被告中已有1家被判有罪,公司罚款高达2850万美元。
  傅东辉表示,“由此看来,将认定中国倾销的依据建立在美国垄断价格的基础上,并得出如此高的倾销幅度就一目了然了。”
  依据欧盟反倾销案调查程序,其在选择替代国合作公司时不但会发放调查问卷,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而且还会派员对合作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据中方核实,欧盟确实完成了这些调查程序,包括派员到WELLMAN公司进行核查,然而却没有发现WELLMAN公司正在接受美国司法部门反垄断法调查(2003年WELLMAN公司被美国其他化纤企业起诉与美国另8家企业有垄断价格协议)。傅东辉认为,“欧盟的核查很可能只是走马观花,因为在欧盟对华聚酯纤维案的几家起诉企业中有1家与WELLMAN公司是关联企业,该企业在美国有投资。”
  此外,在WELLMAN公司提交的欧盟调查问卷(非保密件)中并未涉及“该企业是否与其他企业间有价格协议”的内容。傅东辉表示,欧盟的调查问卷是标准化的,一般来讲会包含此内容。“如果中国企业有价格协议肯定会在问卷中反映出来,否则就是隐瞒情况。然而欧盟要WELLMAN公司填写的问卷中却无此内容。”可见,欧盟用两份不同的调查问卷确定正常价格(WELLMAN公司填写)和出口价格(中国企业填写)。“此举是带有歧视性的,并且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据傅东辉介绍,中方在查实WELLMAN公司受控垄断一事后,随即将美国律师传来的几份对WELLMAN公司的起诉书和法院文件等实证发送欧盟,并要求就此召开听证会。2004年1月14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傅东辉表示,对于中国企业提出的替代国抗辩,欧盟始终只是“洗耳恭听”,却不发表任何意见。在中方连续两封抗辩信质询的情况下,欧盟在其2004年2月2日的回信中只是转发了WELLMAN公司自己对此的辩解:“美国司法部门已通知WELLMAN公司,不对其进行刑事起诉。”而欧盟本身并未对此作答。
  傅东辉表示,“我们只是希望欧盟明确告知,其‘在核查过程中是否知道WELLMAN公司正在接受反垄断法调查’以及‘WELLMAN公司的垄断价格是否是公平价格’。然而,一次听证会和两次书面抗辩,欧盟始终没有对这两个问题正面作答。”对欧盟之前敷衍性的回复,中国企业显然不能满意。
  傅东辉同时认为,不进行刑事起诉并不代表WELLMAN公司没有进行价格垄断。此外,WELLMAN公司在其2004年二、三季度的年报中也明确记录了该调查尚未结束。“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欧盟知情不查,就是失职。”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王涛表示,正常价值的确定应该是建立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但欧盟用有垄断嫌疑的美国内销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本身就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则。此外,欧盟若对中方的发问一味不理或只是敷衍,将难逃滥用反倾销措施和过度保护国内产业之嫌。
  王涛表示,目前,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已将企业和律师的意见转达给商务部,商务部也已就此事照会欧盟。虽然至今尚未得到回复,但中国政府部门将就此进一步交涉。如果欧盟迟迟不予理睬,终裁时仍维持现状,中方有可能将本案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在反倾销中适用的“替代国”政策,通常只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内销价格不能反映真实成本和市场供求,所以要为其选择一个公平的价格作正常价值,用来同出口价格相比较得出倾销幅度。有关专家指出,一般来讲,替代国的价格可能比中国高也可能比中国低。但从中国近年来遭遇的众多反倾销案来看,由于一些国家替代国选择的不规范,使得中国在几乎所有以替代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案件中都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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