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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项新措施一度受业界反对,便是强制性要求所有途经或使用欧洲港口的船只增设航行记录仪。只要船只超过3000总吨,不论是邮轮或集装箱船一律皆要安装。新措施会在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倘若船只未能符合规格,当局可能会拘留船只。现行的制度是旧式集装箱船只需在2007-2008年期间安装航行记录仪。 另外对船级社的监管问题,欧盟国会认为所有执行验船工作的机构都不应受船东或航运公司操控,更不应受到其他生产商、设备供应商、修船厂影响。国会提高了对海上意外的个人伤亡赔偿金额上限,增至400-700万欧元,而对资产赔偿金额上限则增至200-400万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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