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3年4月2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动物饲料卫生条例议案。新条例涵盖从饲料生产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特别针对来自外国(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饲料。进口外国饲料的营运商必须确保进口程序符合新条例的规定,要点如下: (1)出口地必须是获准向欧盟出口饲料的地区。 (2)出口地将根据欧盟条例,开列可以向欧盟出口饲料的企业名单。向欧盟运输饲料的企业必须在上述名单上。 (3)其他非名单上的企业,也可将名单所列企业的饲料运往欧盟。 (4)饲料须符合新条例的规定,或欧盟认可的规定,或欧盟与出口地所订协议的规定。 建议中的新条例有部分内容值得关注。 (1)饲料业者须根据一个风险分析及管理系统,订立及遵行饲料安全程序; (2)新条例要求业者提供充分的财务保证,如购买保险,以涵盖与其业务有关的成本;从市场回收饲料及销毁饲料的成本等。 (3)新条例并不适用于供私人食用动物的饲料、非食用类动物的饲料,以及宠物粮食零售。这项条例议案尚待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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