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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实施新进口商品检验制度
2001-01-05

尼日利亚实施新进口商品检验制度
近20年来,尼日利亚一直执行进口商品装船前商品检验制度。1999年1月1日,尼政府宣布,取消装船前商检制度,改为进口货物须到目的地港检验,并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15日,尼中央银行正式公布了新的商检实施细则。同时,尼中央银行还指定了两家商检公司,即瑞士的COTECNA INTERNATIONAL LTD.及法国的BUREAU VERITAS LTD.做为尼指定的商检代理。其中,中国、美国、大部分亚洲国家及大部分大洋洲等48个国家、地区被划分为“A”区,凡“A”区国家、地区向尼日利亚出口商品均须由瑞士的COTECNA INTERNATIONAL LTD.公司做为被指定的商检代理;其余如德国、法国、俄罗斯及大部分非洲等国共计98个国家、地区被划定在“B”区,凡“B”区国家、地区的对尼出口商品均由法国的BUREAU VERITAS LTD.,做为尼政府指定的商检代理。
新的商检实施细则介绍如下:
-、进口准则:
1.进口商进口商品必须通过尼中央银行授权可以进行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FORM“M”表格。
2.所有提供的单据必须清楚地注明是否需兑换外币。
3.修改后的FORM“M”表格及相关的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必须详尽他说明进口商的规格。
4.进口货物必须详列商品品名、原产地、详细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产品采用的质量标准。
5.进口食品、饮料、药材、医疗器械及化工品必须注明有效期、货架寿命及现行的配料成份。
6.应用电器(如:萤光灯、电灯泡、电熨斗及电水壶等)必须有操作、机械性能、寿命及等级说明。
7.所有电器设备、器械必须有示范指南、安全使用通知、安全信号及至少6个月的质量保证或质量担保书。
8.提供错误信息,采取欺骗行为,引起的后果是商检推迟、货物扣压、没收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9.无标牌、无说明商品、无任何提示将视被为自动销毁。
10.所有进口到本国的商品必须用英文标签,也必须译文英文,否则货物将被没收或充公。
1l.所有进口到本国的商品必须提供如下单据:A)最终发票/货值与产地的联合证书,如实填写号码、商品规格、在哪个港口进港、装船证明、发运日期、原产国、供应国。B)装箱单。C)海运提单/民航提单/陆运提单。D)承运人证书。E)保险单。F)厂方证书,证明产品标准。G)化工品、食品、饮料、医药、电器及规定必须申报的产品必须提供实验室证明。
二、进口程序:
1.一个填写齐全的FORM“M”表格必须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并提供如下单据:A)商品详细规格,包括每项商品名称、质量标准,并相应注明是新的,用过的,或是经整修的。B)数量/尺码;C)单价;D)总价;E)运费;F)运输方式;G)其他费用;H)原产国;I)供应国;同时与FORM“M”一起递交银行的还有形式发票、保险证书及其它单据,如在尼日利亚食品药品检验局注册登记的证书等。
2.所有FORM“M”表格必须字迹清楚,并根据要求注明“VALID”或“NOT VALID”(否则可能不予批推进口),进口商须将该表格及相关单据一并呈交其银行进行审核,这时银行的职责是:1)保证FORM“M”是完整的,与其所提供的商品相一致。不能有任何含混不清的解释。2)保证与FORM“M”所提供单据相符。3)如银行对1)、2)认定合格,在银行审核并背书后,FORM“M”的正本留在银行,其余五联副本转交给目的港商检代理人(DIA)。
目的港商检代理职责:DESTINATION INSPECTION AGENTS(DIA)目的港商检代理人(DIA)在收到银行批准的FORM“M”五联单及形式发票后:
1)首先对所提供价格进行分析、评估、特别是对形式发票进行分析。
2)如认为可以接受“ACCEPTED”,由(DIA)将五联单分别转交给:第二联转交尼日利亚海运当局;第三联转交尼日利亚海关服务部门;第四联转交(通过银行)转交进口商;第五联转交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第六联转交由目的港商检代理自存。
3)进口商随即可通过其银行申请外汇额度。如果是信用证项下付款,进口商就可以通知出口商安排发运。
4)如被拒签,DIA将把全套单据退给银行做必要的修改。
5)在得到上述可接受(ACCEPTED)指令后,进口商及其银行有责任通知出口商采取必要的相应行动。
目的港商检或代理的其他职责范围还包括:A)理货,保证集装箱/货量准确以评估征税。B)担保舱单、提单、理货记录及单一商品申报表格的一致性。C)保证所发放的货物必须在完成付款,交关税及相关费用全部付清后放货。D)负责收回在自由港/自由区卸货的全部舱单以供统计用。
三、出口商:
为了使出口商得到付款保证,出口商要注意及时与指定商检代理人在其海外分公司联系,向其提供如下单据:
1)提供商品发票/价值及原产地联合证书,工厂证书及所采用的标准;海运提单,民航提单,并向其海外分公司指定的代理处核实价格并出据证明。2)如合乎要求,由DIA海外分公司指定的代理人在相关单据上加盖财务章。3)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出口商应将核实后的单据及相关单据送交议付行议付。4)给验证后的单据也可作为托收形式下提货付款的凭证。5)为避免产生疑问,没有第一条所列单据,银行不能议付。
由于进口商的一切单据须由出口商配合提供,因此,建议中国的出口公司、银行、商检部门及尼进口商进行密切配合,以保证顺利对尼出口和安全收汇。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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