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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期中及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2003-07-18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期中及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2003年7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期中、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上述两案的反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6月1日~2002年5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初裁认定,甘肃通达果汁饮料公司在新发货商行政复审调查期内不存在倾销行为,此案告终。
  反倾销期中复审包括5家公司: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山东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果汁公司和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美国商务部初裁认定,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山东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和三门峡湖滨果汁公司4家公司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期内不存在倾销行为。而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由于未对美国商务部调查问卷作出答复,美国商务部依据所掌握的事实对其裁定反倾销税税率,即依照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裁定统一的反倾销税税率。
  美国商务部所裁定的行政复审倾销幅度如下: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 0.00
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 0.00
山东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0.00
三门峡湖滨果汁公司 0.00
其他中国公司(包括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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