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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 2004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此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的调查期为2001年11月1日~2002年10月31日。共涉及6家中国大蒜生产/出口商。本案所涉及的产品为各种等级的鲜蒜(包括整头蒜和蒜瓣),无论是否去皮。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20059097。 2003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并希望各相关方对初裁结果发表评论意见。此后,美国商务部收到了本案原告美国大蒜生产商协会和被告济南一品有限公司及山东菏泽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的回复。同时,美国商务部还收到原告美国大蒜生产商协会和被告郑州Harmoni调味品有限公司及济宁Trans-High贸易有限公司就新发货商行政复审提交的评论意见。 在本案初裁中,美国商务部裁定Top Pearl有限公司和Wo Hing (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调查问卷和相关材料,因此根据惯例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使用所掌握的不利于上述两公司的数据进行裁决。 一、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济南一品有限公司 115.81 山东菏泽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43.30 其他中国公司(包括Top Pearl有限公司和Wo Hing (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376.67 二、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由济宁Yun Feng农产品有限公司种植并由济宁Trans-High贸易有限公司出口 0.00 由郑州Harmoni调味品有限公司种植并出口 0.00 三、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济南一品有限公司 168.06 山东菏泽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0.00 其他中国公司(包括Top Pearl有限公司和Wo Hing (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376.67 四、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作出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由济宁Yun Feng农产品有限公司种植并由济宁Trans-High贸易有限公司出口 0.00 由郑州Harmoni调味品有限公司种植并出口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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