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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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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5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作出反倾销终裁。美国商务部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薄绵纸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倾销幅度为112.64%。9家企业获得112.64%的单独税率。
  涉案产品为漂白或未漂白、干染、表染、压平、表面装饰或印染、附金属片、皱纹、具有浮饰和切边的定寸薄绵纸,基本重量为≤29克/平方米,宽度不超过0.5英寸。涉案的薄绵纸为平铺或折叠,由纸质或薄膜条带或包装纸包装,置于塑料或薄膜袋内,放入分销盒内,供最终消费者使用。薄绵纸的包装主要为一种颜色或款式,也可以包含多种颜色和款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95059040。
  由于两家主要应诉企业,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厦门分公司和福建Naoshan纸业有限公司未积极参与应诉,美国商务部根据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确定倾销幅度为112.64%。
  2004年2月17日,应美国马萨诸塞州西曼纸业有限公司、美国绉纱协会、鹰公司、花城公司、卡罗克印刷和纸品加工有限公司、纸业服务公司和扑特尼公司及造纸、同类产业、化工与能源工人国际联盟和美国劳联与工业组织代表大会的申请,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和皱纹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日程安排,2005年3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此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令,并要求美国海关征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如果作出否定性裁决,调查将终止。
表1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绵纸作出的终裁结果



企业名称
倾销幅度(%)


福建Naoshan纸业有限公司
112.64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厦门分公司
112.64


其他中国公司
112.64


填写调查问卷A的企业
倾销幅度(%)


江苏国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112.64


福建南平市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12.64


福州轻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112.64


桂林齐峰纸业有限公司(原桂林造纸厂)
112.64


Max Fortune工业有限公司
112.64


宁波Spring Stationary有限公司
112.64


青岛文隆有限公司
112.64


安徽轻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112.64


Samsam生产有限公司和广州Baxi产品有限公司
112.64



表2  日程安排



程  序
日  期


提交申请书
2004年2月17日


立案
2004年3月8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3004年4月1日


美国商务部初裁
2004年9月14日


美国商务部终裁
2005年2月3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2005年3月18日


发布反倾销征收令
2005年3月25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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