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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取五项措施保护品种
2003-02-18

美国采取五项措施保护品种

植物专利传统上,美国植物育种家用植物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最早的—份植物专利是1931年颁发的。
由政府颁发的植物专利是给发明者(或其继承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对于其所发明或发现并有性繁殖的独特的植物新品种的一种保护。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未经耕作土地上发现的植株不在保护之列。植物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之日起为20年,在此期间,未经发明者许可任何人不得繁殖和销售以及使用由此而产生的植物。植物专利所保护的植物定义限定如下:
由一个单一的遗传构造或基因类型所控制的,能够通过有性繁殖复制,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制作”或“制造”有生命的植物体。
变种、突变体、杂交种以及转变的物种属于这一范围;变种和突变体可以是自然产生的,也可以是诱变产生的;杂交种可以是自然杂交,也可以通过有计划的育种或体细胞杂交产生。虽然植物突变体可以是自然产生的,但是,必须是在已耕作的土地上所发现的。
藻类和菌类可以算作植物,但细菌不能算是植物。
实用专利 植物专利只适用于有性繁殖的新发现的植物,而实用专利则适用于所有由人创造的各种类型的新植物。实用专利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比如,保护由多个品种或栽培种组合形成的一个新的植物性状。有关实用专利的条款与植物专利相同。
植物品种保护证书 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可以向位于马里兰州贝尔兹维尔的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而获得。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有性繁殖和由块茎繁殖的植物,如马铃薯、块茎作物和洋蓟。保护范围包括品种,由该品种收获的材料以及由该品种衍生的所有品种。科学家用于科学研究和农民留种自用的种子不在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保护之列。因此,科学家可以用受保护的品种从事科学研究,农民可以保留受保护品种的种子用于来年播种。但是,农民自留的受保护的品种种子绝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保护年限作物品种为20年,树木和藤本植物为25年。受保护品种的主人对该品种的种子拥有惟一的生产和销售的权利。
商标 商标系指一个公司为使其产品和服务有别于其竞争者而用“单词、符号、图画、短语、颜色或以上各项的结合”所创制的标识。因此,种子公司或技术开发者常将其销售的某种产品名称或标识用商标的方式来注册。
一个品种的名称不能也不应成为商标。品种名一般是对该品种科学上的一种标识。如果一种商业名称不同于品种名,则可以注册为商标,相反,如果该商业名称与品种名相同,则不能注册为商标。为了区分商标和品种名,一般品种名用单括号标识,商标不用单括号标识,而是在商标右上方用带有TM或R字母的圆圈符号标识。同时,尽管一个品种不能用商标来保护,但它可以受到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的保护。
商业机密保护 商业机密保护是一个公司为了确保其有竞争力的情报不被泄漏的一种手段。它确定了一个公司保护共有竞争力机密的整体策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机密的保护是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如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相协调和重叠使用的。有时,商业机密保护是惟一的保护手段,比如用来生产玉米杂交种的亲本通常是作为商业机密来保护的。一般育种家都倾向于使用商业机密来保护其发明,而不是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保护要求将发明公开发表。
通常建立商业机密体系的程序是首先进行审计,再建立保密制度,然后每年审计一次。在美国,商业机密保护是按州级法津而定的。因此,审计工作必须考虑到有公司业务的不同州的法律上的差异。一旦确定为机密,公司必须选择保守机密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防止泄密的物质障碍;(2)泄密障碍;(3)防止泄密的合同障碍,包括保密协议、无竞争协议和反盗版协议等;(4)知识产权法保护。除了州级法律外,有些联邦法律也适用商业机密的保护。商业机密的保护必须有高水平的律师事务所的密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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