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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情形
2014-11-19

两高明确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公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解释》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八大方面内容。其中,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解释》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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