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09-04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产发[2009]16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商产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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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16号公告(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1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1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4月3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脂肪含量大于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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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海关总署发布了2005年第29号公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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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83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令 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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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9年第18号公告(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18号 200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0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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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根据国内产业申请,对自欧盟进口的碳钢紧固件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鉴于登记应诉企业数量众多,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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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2009年第1号(关于欧委会发布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市场决议的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年第1号 2009年3月17日,欧委会发布一项决议,自2009年5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必须保证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的产品投入市场;对已经存在于市场上的含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必须从市场中撤回,并从消费者中召回;消费者必须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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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6号(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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