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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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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清单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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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关于《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7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16年 第23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7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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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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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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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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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8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6年第98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精米及碎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柬埔寨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公告》(2011年第168号)、《关于做好柬埔寨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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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3号 关于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2016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6-9-30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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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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