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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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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6年第4号(关于增设减免税业务办理窗口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6年第4号 为进一步方便厦门市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办理业务,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即日起增设减免税业务办理窗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一楼报关大厅关税科窗口,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墩岭路162号,业务咨询电话:0592—2356683、2356685,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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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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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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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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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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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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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财税[2016]129号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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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

    财关税〔2016〕63号(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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