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17-0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2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17-4-28201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2016年4月29日
2017-0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3号【发布日期】2017-4-28201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2016年4月29日,
2017-0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日期】2017-4-26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商务部决定准予益阳新华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
2017-04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17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2017-04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
2017-0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0号【发布日期】2017-4-21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4月2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
2017-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
2017-0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7号【发布日期】2017-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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