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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 03

    2019-0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 03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

  • 03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9年1月3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6719.

  • 03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截至2019年1月2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

  • 02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第二批准予备案

  • 02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输华水果冷藏船运输要求》,现将《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果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

  • 02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2019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2019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大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现将2018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 02

    2019-0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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