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19-03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03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2019-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2019-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及俄罗斯乳品相互开展贸易。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doc
2019-0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2月20日,越南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3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19-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应当通过海关相关
2019-0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1号(关于扩大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扩大实施,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试点口岸基础上,增加吉木乃口岸、巴克图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都拉塔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试点实施《TIR公约》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年第42号施行。 本公
2019-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3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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