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报检须知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5、《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报检范围: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报检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 3、信用证(以信用证结汇者); 4、发票、装箱单、运单/提单(副本); 5、卫生证书、检验报告(必要时)、原产地证书; 6、标签审核证书; 7、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与检疫证书(必要时); 8、产品标准(必要时); 9、进口营养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对该产品的批准文件; 10、异地口岸报关后,转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者,应提供入境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签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在流程单签字; 3、检务处受理报检; 4、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派员抽样与现场监管、向检测部门提供样品; 5、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检测结果、拟制证稿; 7、检务处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工作时限: 1、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单批计),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商议确定出证时间。 3、因申办人因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本须知仅为方便报检人办理进口食品检验业务之用,具体事宜与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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