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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代码:26006)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三、审批范围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四、申请条件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电子申请
国内收货人应先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 http://106.37.221.131:82/ 或http://202.99.59.138:82/)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二)制作申请表格
打印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或者在厦门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mciq.gov.cn)“场景导航”中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模块下“政策法规”栏目,下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书面申请后将全套资料送交申请人注册地所在的分支机构(见下第八项内容:办理机构)
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起算。
(三)受理
1.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评审。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评审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登记注册现场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经书面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注册通知书》。
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同时编写评审报告。
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
(五)批准:收到评审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延长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1.海沧检验检验局(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行政区域)
受理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
受理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0592-689377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2.漳州检验检验局(漳州市行政区域)
受理地点: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路段
受理科室:检管科
联系电话:0592-2027052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3.东渡检验检验局(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
受理地点:厦门市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栋3楼
受理科室:卫检科
联系电话:0592-5675930、565802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厦门检验检疫局检管处联系电话:0592-5675673 。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理需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申请书需要由法人代表签字。
(一)新申请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5.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
(二)变更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地址、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以及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
(三)重新申请
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交变更说明。
(四)延续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十一、年检要求
无须年检。
流程图

附件下载: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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