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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检验监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口岸进口酒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酒质量安全,促进厦门口岸进口酒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口岸进口酒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厦门口岸进口酒检验监管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进口酒质量安全状况,对进口酒质量安全情况进行风险分级;应用风险分析原理,将进口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结合进口酒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境外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分为一、二、三类管理类别。在对进口酒批批实施标签、标示审核和现场查验的基础上,对不同管理类别的进口酒,实施不同比例的抽批检测。
第四条 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主管厦门检区进口酒检验监管工作。负责进口酒的风险等级及其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核准、仓储场所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厦门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酒的风险等级及其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初审、仓储场所初审和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类别
第五条 根据风险评估,将进口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一)高风险等级:
1.从厦门口岸首次进口;
2.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
3.现场查验或感官检验存在异常情况;
4.以木桶、皮囊等形式包装的进口原酒。
(二)中风险等级:
1.从厦门口岸进口不满二年,未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
2.标签符合性检测合格。
(三)低风险等级:
从厦门口岸进口满二年以上,未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
第六条 分类管理基本要求
(一)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或收货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
(四)进口商或收货人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第七条 管理类别
(一)一类管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低风险等级;
2.符合分类管理基本要求;
3.完成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或收货人信息备案;
4.完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验证;
5.提供境外合格检测报告及原产地证明;
6.进口商或收货人的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A类以上;
7.自理报检或由检验检疫信用为B类以上报检企业代理报检;
8.在取得合格证明前货物存放在检验检疫监管仓库。
(二)二类管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低、中风险等级;
2.符合分类管理基本要求;
3.完成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或收货人信息备案;
4.提供原产地证明;
5.进口商或收货人的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B类以上;
6.自理报检或由检验检疫信用为B类以上报检企业代理报检;
7.在取得合格证明前货物存放在检验检疫监管仓库。
(三)三类管理:
1.高风险等级
2.不符合一类、二类管理的中、低风险等级进口酒。
第三章 分类管理类别审核
第八条 进口酒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分为A、B二类。A类检验检疫监管仓库为口岸物流仓储场所;B类检验检疫监管仓库为酒进口企业自有,限于存放本企业的进口酒。
进口酒仓储场所应符合《进出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 》(SN/T 1879.1,SN/T 1879.2)的要求,同时具备酒存放条件,以及标签整改的场所和人力。
仓储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向分支机构备案:
(一)《进口酒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备案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分支机构对进口酒仓储场所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报送食品处,由食品处组织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进口商或收货人向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酒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2);
(二)提交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备案号;
(三)提交进口收货人的备案号;
(四)提交近三年从厦门口岸的进口酒明细及检验检疫情况。
第十条 分支机构对进口酒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类别初审,初审为一类和二类管理的,填写《厦门口岸进口酒分类管理审核表》(附件3),随附相关材料报食品处核准。
第十一条 初审为一类管理的,由食品处组织审核组,对境外生产企业质量保障能力进行信息验证。食品处对审核组提交的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分类管理类别进行确认,并报厦门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食品处将进口酒风险分级、分类类别及其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进口商或收货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分支机构,并填写信息维护表单报通关处。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采取周期检验方式,对进口酒实施分类管理,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对进口酒实施批批报检、批批标签、标示审核、现场查验及感官检验的基础上,对不同分类管理类别的进口酒实施不同比例的抽批检测。
(一)一类管理:在检验周期内抽取第一批进口酒送实验室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按报检批次5%比例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二)二类管理:在检验周期内抽取第一批进口酒送实验室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按报检批次30%比例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三)三类管理:批批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同一报检批同时存在多类别管理的,按照最严管理类别送检。
第十五条 根据进口商或收货人填报的《进口酒明细表》(附件4)判定检验周期内进口批次。
第十六条 食品处组织进口食品风险评估专家小组确定厦门口岸进口酒的重点检测项目、抽批规则,并在进口电子监管系统上发布。
第十七条 总局警示通报有特别要求或纳入质量安全监控的进口酒,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测。
第十八条 无需送实验室检测的抽样,仅抽取满足感官检验及存样所需的数量;需送实验室检测及货值较高的进口酒抽样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列入一、二类管理的进口酒在检验周期内未检出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分类管理类别自动转入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二十条 列入一、二类管理的进口酒检出安全项目不合格的、不符合分类管理基本要求的,立即转为批批检验,直至进口商或收货人提交整改报告,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问题有效整改,且连续抽样检测不合格项目5批次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分类管理类别。
第二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初审分支机构报告,分支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转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分支机构填写《厦门口岸进口酒分类管理转类申批表》(附件5),报食品处审批后施行转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即时按不合格处理程序上报食品处。
第二十四条 食品处对进口酒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进口商报检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牌进口酒,不分品种均视为同一种类进口酒。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指的进口酒包括进口的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等,企业对进口酒的分类管理申请按进口酒的种类不同分别提交。
第二十七条 台湾输大陆酒类食品按《台湾地区输大陆酒类产品分类管理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进口酒检验监管仓库备案表(企业填写)
2.进口酒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表(企业填写)
3.厦门口岸进口酒分类管理审核表(CIQ填写)
4.进口酒明细表(企业填写)
5.厦门口岸进口酒分类管理转类申批表(CIQ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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