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以下将按照时间序列逐一进行阐述。(1)口岸检验检疫 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口岸后,代理公司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具体报检手续,并对集装箱内木质包装进行检疫。涉及的主要发货单据有:海运/空运提单、发票、装箱清单、外包装证明等。对于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设备,还需要提前办理旧机电产品证明、免3c证明、商检证等。对于流向入境货物,代理公司应在收到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商品入境检验检疫。 买方应指派专人到码头货场查验设备的数量、外观、包装等情况并监督从码头货场到运输车辆的装货过程,如发现残损、包装破损、水渍等异常情况,应拍照、作好现场记录并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残损鉴定,由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残损鉴定报告/证书。还应依据卖方提供的装箱清单,核查总箱(件)数、核对标记、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通过免办3c证书的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到货核查以及后续的监管核销,买方负责按照检验检疫局的要求配合做好后续监管核销工作。对于3c设备及其他无法在国内进行的检验或检测项目,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源地检验或验证。 (2)施工现场检验检疫 进口成套设备自口岸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应提前根据到货信息及时做好开箱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联系卖方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开展进口成套设备的开箱检疫、检验工作。 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发现残损要进行记录并由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买卖双方共同组织进口成套设备的开箱检验及资料验收,按照合同和装箱清单,逐箱(件)检查包装、设备外观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核查箱内设备及设备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对于软件资料,要核对文本数量及文本类目。若发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存在锈蚀残损等异常情况,应作好现场记录并拍照,及时向检验检疫申请相关检验证书/证明。 (3)动植物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所有入境的木质包装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放行之后才能开箱使用。为防止来自疫区的设备携带有害动植物疫情入境,需要在现场施工区域内设置监管隔离带,规划出熏蒸处理露天存放地点(要有硬化地面),并配备类似于集装箱之类的可进行封闭除害处理的设施。对于装载入境设备所用的木质包装材料采取按来源国家地区分别存放,并根据携带动植物疫情的风险系数和不同设备建设工期的要求配合检验检疫局实施现场检疫。带有木质包装的进口成套设备,入境后可直接调离到施工工地实施检疫,而不必在入境口岸实施熏蒸处理。故此,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应联系检验检疫局对所到设备进行检疫消毒,将包装物及时回收到熏蒸处理场,向检验检疫局申请进行药物熏蒸除害处理。弃物由商检局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用全封闭车辆运出厂区处理。在冬季低温情况下,包装物应根据检验检疫局的要求进行高温除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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