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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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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申报除常规申报外,还有哪些特殊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申报除常规申报外,还有哪些特殊申报方式?

     所谓“常规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逐批逐票货物向海关进行申报的方式。
  除常规申报方式外,为了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还可以采用以下特殊的申报方式:

  1.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是为满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货物品种相对固定、批次多、通关时效要求高的特殊需求,经海关事先核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再以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的规定,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填制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需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由于受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栏目所限不能完成全部申报事项,可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在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并接受海关审核。目前,补充申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价格补充申报、归类补充申报、原产地补充申报和知识产权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补充申报单与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制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定期申报
  经电缆、管道、运输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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