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现行法律规定,食品等制造、加工营业者,为确认其所制造、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及规格,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时,要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相关不合格食品,以便采取召回等相应的措施。但是,即使没报告不合格食品,也没有停业等行政处分及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只是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因此存在无法抑制此类非法行为的弊端。 法律修改后,自我质量检查项目中,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也列入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报告的对象范围内,对于未进行报告的情况,法律规定给予停业等行政处分,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56115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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