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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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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1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6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为便于通关时商品属性认定,经营单位进口浆粕时可提供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凡申报进口浆粕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加拿大或巴西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加拿大或巴西,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该公司进口的浆粕,海关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征收反倾销税;但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海关按6.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的浆粕,进口经营单位除需提交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商发票外,还需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按照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对虽能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但不能提供出口证明信的,无论申报价格是否高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都将按照6.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五、有关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4年4 月6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原产于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的浆粕已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依初裁决定全额转为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8号

     2.浆粕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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