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8号公告(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007-03-21

     海关总署2007年第8号公告(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8号

  接外交部通知,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简称“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6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7月6日,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在中国与“塞黑”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鉴此,自2006年6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自2006年7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塞黑”的国别及统计代码“349”停止使用。增设国别塞尔维亚(the Republic of Serbia),其统计代码为“358”。增设国别黑山(the Republic of Montenegro),其统计代码为“359”。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