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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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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9号(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7-03-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9号(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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