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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