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12-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  打印此文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