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0]25号(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2010-12-01

     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0]25号(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10]25号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