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口岸地方政府承担进出口申报环节报关报检费用的通告
厦自贸委〔201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关于“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的精神,提升我市在“一地注册、全国报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环境下的口岸综合竞争力,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厦门口岸地方政府减免进出口申报环节报关报检费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16年4月1日起,厦门口岸减免报关行申报环节代理报关15元/票的数据传输费。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厦门海关已于2015年5月15日起减免5元/票的技术补偿费,2015年6月1日起减免15元/票的自理报关数据传输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厦门检验检疫局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减免报关行申报环节代理报检5元/票及进出口企业申报环节自理报检3元/票的报检平台使用费。
上述减免费用由厦门地方政府承担。
国家相关方案出台后,按国家规定统一执行。
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0592-6016666)。
特此通告。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3月25日
附 件 下 载:
·厦自贸委[2016]24号关于厦门口岸地方政府承担进出口申报环节报关报检费用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