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我市重点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名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我市重点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名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建设我市多层次开拓市场体系,鼓励企业利用境外知名展览会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年出口金额超过1500万美元又不属于我市重点出口企业参展补助问题,有效利用和整合境外参展资源,提升我市企业对外参展整体形象,根据我市出口商品特点、市场结构和企业情况,现将2007年我市重点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名单(名单附后)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扶持政策
(一)我市外贸企业年出口金额超过1500万美元又不属于我市重点出口企业(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是参加我市重点鼓励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均可获得展位费资助补贴。展位费补贴采用定额支持,同一个展会第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1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二)我市组展机构(在厦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是组织本市外贸企业参加我市重点鼓励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同一个展览会一次性组织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达10个(每个展位9平方米)以上,给予组展单位展位公共布展补贴资助。公共布展费重点支持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经市贸发局和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方可申请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同一个展会补贴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支持。
根据《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上两个项目从我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关于项目申请及要求
(一)境外参展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记帐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公共布展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项目资助报告;2.市财政局、贸发局同意进行公共布展的批准文件;3.同意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4.装修合同(协议);5.付款凭证及发票;6.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7.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三)企业申请展位费补贴:组展单位申请公共布展费补贴均须先填写《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表格附后)。上半年项目须在上一年度年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下半年项目须在当年度中6月30日前提出,并送贸发局外经处。
(四)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7月15日及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对已参展项目向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7年重点鼓励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名单
2.《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
3.关于确定重点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名单的说明
厦门市贸发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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