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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销 专利先行——按摩器美国专利纠纷案的启示
2011-08-23

产品未销 专利先行——按摩器美国专利纠纷案的启示
明明是自己辛辛苦苦研发的新产品,也获得了国家专利,外销前景正好时,冷不防却落入合作的外方销售商设下的美国专利陷阱。这类哑巴吃黄连的事一再发生在我国外销企业。忍无可忍之下,有的企业愤然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外方销售商。例如,国内某媒体近日以“东莞企业在美国赢得专利官司”为题,报道了东莞市某公司通过诉讼,主动维权,历时4年赢得美国市场。此案对外销企业极有启示意义。
  外国代理商突然“反水”
  东莞的这家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保健按摩坐垫系列产品的公司。2002年,该公司研发了一种新产品“车家两用型电子保健按摩坐垫”,并就该新产品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按摩器结构”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已于2003年授权公告。
  该产品出口美国后,其在欧美的独家代理销售商是H公司。从2003年5月~2007年9月,H公司从东莞的这家公司购买了约200万件按摩坐垫。双方合作4年后,H公司突然以其拥有产品专利权为由,禁止东莞的这家公司进入美国市场销售产品,并将近40万台的订单下给国内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使东莞的这家公司当年的利润损失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
  原来,早在2004年,H公司就利用东莞这家公司的保健按摩坐垫产品,单独以自己名义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名称为“可携式全身按摩器”专利申请,并于2006年10月获得专利权。手握美国专利的H公司开始向东莞的这家公司发难。
  企业在美主动维权
  之后,东莞这家公司也在美提起诉讼,以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系列合同文件为据,证明公司在先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与H公司在后申请的美国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要求法院判决公司研发部经理钟某是H公司所申请的美国专利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
  经长达4年的诉讼,2011年2月,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将东莞这家公司的研发部经理钟某,列为美国专利“可携式全身按摩器”共同发明人。同年4月,东莞这家公司与H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双方为“可携式全身按摩器”共同权利人。H公司承诺,东莞这家公司旗下企业的保健按摩坐垫系列产品,可以进入美国市场进行销售。
  注意美国专利法的宽限期
  此案中,东莞这家公司的按摩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03年授权公告,且已在美国销售产品,H公司2004年提交的与中国专利实质相同的按摩器美国申请,为什么还能授权?这是因为美国专利法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不同。
  众所周知,专利要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专利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将发明公开,将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除非申请人能够享有法律规定的宽限期。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但有严格限制条件,即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情形。相对于中国严苛的宽限期,美国法典35编102条(b)款给予申请人宽限期长达1年,而且条件宽泛:无论何处的首次公开或获得发明专利,或者第一次在美国销售或公开使用,在一年内向美国申请专利可享有宽限期。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专利已公告且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后一年之内,H公司还能就东莞这家公司的按摩器产品申请美国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原因。
  经验和教训令人深思
  专利具有地域性。在中国获得中国专利,在中国享有该专利的独占权,但在中国获得的中国专利,不能使企业在美国获得独占权。但是,东莞这家公司在美诉讼中,其拥有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在证明该公司的按摩器发明时间、技术结构,尤其是发明人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
  话又说回来,如果当初东莞这家公司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也申请了美国专利或者地域范围更宽的PCT专利申请,显然有可能避开这场在美国的4年诉讼。从知识产权管理角度讲,孰易孰难,孰经济孰昂贵,不言自明。总之,企业决策者务必牢记:产品未销,专利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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