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2类) |
序号 |
产品目录及范围 |
1 |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相关目录) |
2 |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禁止类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限于加工贸易形式 |
(二)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13类) |
序号 |
产品目录及范围 |
3 |
制造年限超过15年或设备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的工程机械。 |
4 |
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
5 |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
6 |
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
7 |
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
8 |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
9 |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
10 |
旧钢管式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
11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包括CFC-11〔R11〕、CFC-12〔R12〕、CFC-113〔R113〕、CFC-114〔R114〕、CFC-115〔R115〕)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
12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3Cl3〕等)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附件) |
13 |
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详见所有列名零部件的HS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