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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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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新法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进行规范
2004-02-05

波兰新法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进行规范

日前,波兰颁布新法令,对进口的动物、肉类、其他动物源性食品、生物原料、非食用动物产品和动物饲料等作出了新规定。该法令涉及我国出口至波兰的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
  根据波兰有关法律和2003年12月25日生效的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运进波兰共和国领土商品健康证明样本令》,我国向波兰出口的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许可的厂家,则不需重新获取波兰总兽医师进口许可。
  这些商品包括:来自动物园,送往波兰动物园的动物;猫、狗、鸽子;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观赏蟹;实验室动物;蜜蜂、大蜂;幼狗;鲜猪肉及其制成品,用于饲料、技术和医药的猪血制品;用于饲料、未加工的猪原料,用于改良土壤的猪排泄物;马肉及其制成品,用于饲料、未经加工的马原料,用于改良土壤的马排泄物;野味制成品(上述制成品必须装在经过热处理的密封罐里);兔肉;经过一次以上巴氏灭菌的牛奶和奶制品;鲜禽肉及禽肉制品,用于饲料、未经加工的禽原料,用于改良土壤的禽排泄物;鱼制品;非食用动物胶;水解蛋白质,磷酸钙;食用动物胶(牛胶只指牛皮制造的);肠衣(不包括牛肠衣)。
  另外,对波兰出口商品还须提供与法令样本相符的健康证明,直至波兰加入欧盟。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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