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博茨瓦纳政府强调对更多外来投资的需要以体现经济全面增长的潜力。政府积极支持外来直接投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普通激励计划的平等待遇,鼓励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工业项目,特别是在进口替代和出口方面的外来投资。 仅限于国内投资及生产的部门的清单并不严厉,他们包括:学校用家具制造,焊接及砌砖建房等行业,还有属于服务、零售业的餐馆、酒店、加油站及杂货店的经营。特许经营和外国投资连锁店分店包括大型综合购物中心,餐馆及占优势的杂货分销网络却允许经营。外国投资者被允许参与所有重要经济部门的活动,外国与本国投资者之间并无分别。外国企业享有国民待遇,对于外资企业没有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歧视政策。 博茨瓦纳现在处于私有化计划的早期阶段,这将有可能为外国投资者带来大量的机会。从公司发出通知对外宣传阶段开始,外国投资者即被允许参与该国的私有化计划。政府在推动效率和竞争方面的兴趣导致了盈利企业中政府股权的全面和有计划的出售,而出售长期亏损企业的意向性计划则有财政方面的考虑。过去数年里博茨瓦纳农业营销署和博茨瓦纳航空公司的亏损引发了是否应将其私有化的辩论。即使立即私有化的考虑显得有些遥远,但借助于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必要性业已明显。有限的本国资本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将受到欢迎,尽管本国业者将有可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私有制及建立企业的权利 博茨瓦纳的法律为私有制提供保证。外国及本国的私有团体可以自由地建立、收购及转让其在商业企业中的利益。虽然有一些企业仅限于当地居民持购,但这些限制对于外国投资并不构成真正的障碍。平等竞争作为一项标准,在市场准入、贷款及其他商业操作方面适用于与国营企业进行竞争的私营企业。 三、物业所有权的保护 契约登记法第33章规定并保护抵押物业利益的记录。司法部长的议事室负责进行收购和转让物业的抵押证书及转让契约登记。现行法律制度不带歧视性并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 一项工业产权法(IPA)最近实施,代替了原有的只对在南非或英国注册的项目进行保护的商标专利及设立保护法。IPA全部按照知识产权的贸易相关方面协定(TRIPs)的要求制定。按照该法规定,博茨瓦纳应拥有自己的由专员负责的专利登记局。该法的实施条例尚待颁布。IPA不包括电路设计或植物品种,上述两项属于其他立法的范围。 博茨瓦纳实质上不存在版权保护。基于英国版权法的博茨瓦纳版权现已过时(1965年),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过轻,并不提供人身权保护,也不保护不在TRIPs内的外国艺术家。录相、软件及电视节目的盗版现象较为普遍,尽管市场较小。政府官员承认版权保护的缺乏是该国投资环境的负面因素,也理解乌拉圭回合协定中的TRIPs条例要求他们在这方面做出实质性改善。博茨瓦纳政府表示将开始起草相关立法以使本国在版权、印刷电路设计及地理标示产品方面在2005年达到TRIPs条例的要求。 博茨瓦纳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成员国,该组织总部设在津巴布韦首都哈雷。但博茨瓦纳不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四、业绩要求/奖励措施 博茨瓦纳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平等的投资奖励措施。现行奖励措施有财政资助政策(FAP),当地采购计划(LLP),该计划代替了南部非洲海关联盟协定下的本地特惠计划和进口保护。 按照FAP政策,对创造就业的项目将以特别拨款的形式提供帮助。FAP授予旨在将该国经济向畜牧及采矿(金刚石)业以外扩展的生产型企业。有资格受款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小型采矿业、矿产加工业、除畜牧业以外的农业,旅游业及为制造业提供维修服务的部分产业。FAP下可提供的协助有资金拨款、非熟练工拨款及培训拨款。FAP拨款免税。对于选择在赛勒比-菲克微(地名)设厂的公司,目前有一揽子针对入选项目的条件优厚的试验性奖励计划。赛勒比-菲克微作为该国第三大城市,已被政府选为地区工业开发的主要中心。LPP计划旨在将一部分中央政府物资的采购交由当地设厂的大、中及小型制造商承揽。该计划设想高达30%的政府年度采购预算交由中标企业生产。 作为替代方式的某些其他直接和间接协助形式可由潜在的投资者甄别并提出。其中一个可能性是开发许可证。该证书将包括可能给予一个被认为有利于博茨瓦纳经济发展的项目的额外税赋减免的种类和比率。 博茨瓦纳的税收水准较具吸引力,属于南部非洲地区较低的国家。对本国及外国公司同样适用的实际征收的公司税在1995年上半年从35%下调到25%,对于制造型企业,下调幅度从35%降到了15%。税收制度可望在本年度进一步合理化,以使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30%降到25%。 博茨瓦纳政府不对外国投资者强加任何业绩要求。在政府招标中,与当地投资者合伙有时被认定为一项保证成功的不成文规定,特别是在官方规定仅限于本国人参与的行业中,然而博茨瓦纳方投资者并不需要有股份参与。也没有要外国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的要求。投资者被鼓励但不要求从当地货源进行采购。外币汇兑对国内国外投资者均有效,并与出口额大小无关。在投资许可、特定投资地区选择、产品本地成分的特定比例、当地股份、进口替代、出口要求或目标或者当地融资来源方面均无政府强加条件。 鼓励外资企业雇佣合格博茨瓦纳人而非外籍人士是博茨瓦纳政府的官方政策。而在进行了可论证的“本地化”努力之后,外籍人士的就业许可证有时可能顺便发放给事主。外籍工人的就业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更加麻烦,但一般来说这不算在博茨瓦纳经商的障碍。政府承认,本国人口中技术及管理人才的短缺使外籍劳工的进口及对没有受过适当培训的博茨瓦纳人无法担任或公司要求特别培训的岗位的就业许可证发放成为必需。然而在起步阶段结束之后,政府通常要求出示证据,显示本国公民正在接受培训,已担任某些外籍人士的岗位工作,特别是中层管理的岗位。 政府不提供出口补贴,但设在博茨瓦纳的公司进口一项产品、增值加工并复出口可以享受退税。 五、管理制度的透明度 外人商务活动在博茨瓦纳受到的管制相对较少。当地做法是利用透明的政策鼓励竞争并建立明确的经商准则。但是,政府适用何种标准来决定政府招标的中标者还说不清楚。中央招标署并不是公众论坛。政府行政程序虽然有些缓慢但尚算合理、透明,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不算专横。 1992年的就业法为在博茨瓦纳就业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方针。该法对最低工资、每周工作日长度、年假及产假、雇佣及解聘等事项进行管理。虽然该法适用于本国及外籍工人,某些工种如:经理、高级行政人员、行政官员及专业人士?其工作时间、加班、假期、带薪年假、病假及节假日加班等事项不包括在该法范畴之内。包括在1973年工厂法中的健康与安全法,旨在为在危险工作环境中的工人提供基本保护。两项法令均不构成对投资的障碍。 六、腐败问题 博茨瓦纳存在着低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最近数年新闻界曝光了多起巨额金钱和土地侵吞案件。虽然政府官员有时会索要小费或礼品,但在被回绝的情况他们一般都会履行他们的职责。政府官僚工资属于计时并有生活费。 为响应总统办公室要求,一个反腐败和经济犯罪的理事会在博茨瓦纳成立,某种程度上监督该国的管理系统以保证腐败不会成为投资与商务活动的障碍。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有过从业经验的投资者将该国政府在这方面的不干涉与阻挠形容为该国最重要的优势之一。虽然当地商人时常悲叹博茨瓦纳的腐败水平比过去有增加,但更多的是抱怨该国中低级政府官员闻名的低效率、不负责任甚至是傲慢。该国为提高民事服务的能力做出了特别的努力,但进行系统的改革尚待时日。 七、劳工 由于高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博茨瓦纳没有劳工资源的问题。鉴于就业者技术水平有限,业主有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工作(视行业而定)。工人的旷工可能成为问题,而劳动力的生产率经常被经理列举为一个令人失望的方面。博茨瓦纳由于缺乏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通常经由雇佣外籍人士来解决。 有组织的劳工在博茨瓦纳仅占其正规行业劳动力的一小部分,并集中在采矿业及银行业,其中银行业所占比率较小。博茨瓦纳法律规定允许结社。仅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现有工会才会采用罢工的手段。博茨瓦纳法律在许多公认的领域保护工人的权利,并且在正规就业行业,每周工时长度(最长48小时)、最低工资、禁止雇佣童工几乎都普遍得到坚持。 八、有效的资本市场和有价证券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当地市场获得贷款并可便利地利用现有信贷机构。博茨瓦纳银行可向在博茨瓦纳的由非本地居民控制的公司或其他非本地居民拥有的商业实体借贷,负债/资产比可为4∶1。如需借贷超过上述比例的贷款则需要博茨瓦纳银行的认可。博茨瓦纳银行将考虑该非本地居民所有的实体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水平,一般在资产基础强的情况将认可当地机构进行追加贷款。实际上,外国在博茨瓦纳经营公司一般都享有比当地公司更加便利的信贷条件,主要原因包括:当地企业的资本基础通常很有限,博茨瓦纳银行保守的借贷政策,较大的外国投资者在许多方面的实力(人力资源、技术及储运等)。 博茨瓦纳目前拥有一个股票市场,有12家上市公司进行交易,其中有5家为金融业公司(包括3家银行)。根据1997年2月博茨瓦纳银行发布的报告,其股票市场资本总额约为3.6亿美元。 象退休基金及保险公司这样的投资机构最多可以境外持有70%的投资有价证券。驻本地公司及个人允许进行上限为1千万普拉(286万美元)和10万普拉(28,600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对红利汇寄出国没有数额限制。 博茨瓦纳银行(中央银行)在管理商业银行和实施国家的货币政策方面的记录良好,给人深刻印象。博茨瓦纳有4家商业银行?博茨瓦纳Barclays银行、博茨瓦纳第一国民银行、博茨瓦纳标准渣打银行以及博茨瓦纳Stanbic银行。当地上述银行的总资产额约为13.5亿美元,银行体制健全。 博茨瓦纳建立了开发融资机构以补充商业银行的作用,提供针对某些经济领域和活动的专业服务。外国投资者特别感兴趣的将是博茨瓦纳开发公司(BDC)。BDC是博茨瓦纳商业和工业开发的主要代理机构,它还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贷款融资和透支担保、股票资本及提供商业场所等服务。BDC还有选择地参与工业、房地产、旅游、金融及农业的一些项目。博茨瓦纳尚无风险投资活动,而在许多方面,BDC扮演着这个角色。 就已知情况来看,博茨瓦纳私营企业尚无限制外国投资参与或控制本国企业的做法。 九、外币兑换和转帐政策 1997年上半年,博茨瓦纳继续开放其已经较为自由的外汇制度。无论是对在当地成立的公司还是本国的永久居民,其经常项目往来所用外汇的所有数额限制均被取消。按照博茨瓦纳法律成立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每年允许向国外进行累计最高数额可达1千万普拉(286万美元)的直接投资。而以前该数额为1百万普拉(286,000美元)。 从1995年1月1日起,政府首次许可在博茨瓦纳开立外币帐户(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或南非立特)。企业及其他按照博茨瓦纳法律在该国成立的实体可以不用事先征得博茨瓦纳银行的许可开立帐户,而1996年政府批准了外币币别的贷款。1997年政府制定了修正案,将外币帐户可持有的外汇余额从1百万普拉(286,000美元)增加到1千万普拉(286万美元)。 利润、分红、版税及专利税、特许经营费及服务费等均可不受数额限制地汇出博茨瓦纳。虽然数额超过1百万普拉的汇款需要获得博茨瓦纳银行的证明,但由于外汇短缺而导致银行阻挠这种交易的进行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博茨瓦纳的外汇储备约为50亿美元,所以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至于出现外汇短缺。无论处于何种目的和用途,博茨瓦纳的货币普拉都可以自由兑换。 十、政府征用与赔偿 博茨瓦纳宪法禁止私有财产的国有化。博茨瓦纳政府从来没有实行过强制征用的政策,也没有理由相信政府会采取上述没收归公的行动。 十一、纠纷解决机制 博茨瓦纳宪法提供了一个独立于行政及立法机构的司法制度。民法根据罗马条顿法系,而刑法则依照知名的英国法系的原则建立。法律制度为安全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保险及未保险的债权人可象在美国一样在破产程序方面享有同样权利,外国及本国合作方均可平等地求助于司法制度。该国有着一个经证实的、适当的司法及法律体系。 博茨瓦纳是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及多边投资保障机构(MIGA)的成员国。 十二、政治暴力 博茨瓦纳没有政治暴力,也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十三、双边投资协定 博茨瓦纳与美国在该国独立后不久就签署了投资保障条约。博茨瓦纳与南部非洲的马拉维、津巴布韦签有双边贸易协定,管理着商品的免税进口,同时还是南部非洲海关同盟(SACU)的成员国(南非、纳米比亚、斯威士兰和莱索托)。其他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与博茨瓦纳签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有中国、捷克、斯洛伐克、韩国、罗马尼亚、朝鲜及赞比亚。但上述协定中没有一个是“投资”特别协定。 博茨瓦纳是洛美公约签约国及普惠制成员国。 十四、资本外流政策 外国投资者被允许一次向国外汇寄/转移多达5千万普拉(1430万美元)的资本。超额部分可在2-3年内延迟分期汇出。 十五、投资保险 博茨瓦纳是多边投资保障机构(MIGA)的成员国。 十六、外国直接投资统计 博茨瓦纳没有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资料。由博茨瓦纳银行进行的1992及1993年国际收支情况调查提供了有关外国资本在博茨瓦纳企业界的参与水平和分配情况的信息。根据调查所获的评估显示,大多数外国投资来自欧洲(占68.2%,总额为8780万美元);美国(占22.2%,2860万美元)及南非(占8.5%,1080万美元)。上述两个年度,来自欧洲的私人投资中绝大部分为德比尔斯(DE BEERS)所占,该公司在博茨瓦纳的投资来自其在欧洲的一家公司。南非的投资集中在采矿业、贸易及运输业,而美国的投资主要在采矿业、制造业及旅游业。 下列表格显示了1982-95年期间博茨瓦纳的净流入私人投资额。表中趋势显示外国直接投资构成了流入博茨瓦纳的资本的主要部分,然后是有价证券投资,该种形式的投资在90年代博茨瓦纳股票交易所建立后有了显著增长。流入私人投资在博茨瓦纳大多数进入了涉及采矿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又扩展到制造业。 博茨瓦纳私人净投资 单位:百万美元 1982年 57.2 1986年 95.6 1990年 164.5 1994年 21.3 1983年 52.9 1987年 -83.7 1991年 38.2 1995年 14.2 1984年 97.4 1988年 50.0 1992年 96.2 1985年 111.7 1989年 193.9 1993年 -156.4 资料来源:财政及开发计划部 十七、主要外国投资者 ??拉扎尔?卡普兰(Lazare Kaplan)在博茨瓦纳MOLEPOLOLE投资1200万美元建设了专门从事钻石切割及琢磨的企业。该公司在博茨瓦纳雇有约540名工人。博茨瓦纳政府是该企业的主要投资伙伴。 ??欧文柯宁(Owens-Corning)在当地投巨资设立生产设施(欧文柯宁博茨瓦纳管道公司)(Owens-Corning Pipe Botswana),目前生产用于引水工程的玻璃纤维强化塑料管。欧文柯宁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占公司大约1050万美元的资本额,并与博茨瓦纳开发公司和一个当地财团建立了合伙股份制关系。 ??亨氏(Heinz,Inc.),持有Kgalagadi肥皂工业公司80%的股份,所占资产超过5百万美元。 ??明尼苏达St.Paul公司在博茨瓦纳保险公司中握有10-15%股份。后者在博茨瓦纳拥有广泛的不动产及现金、资本证券。 ??加德士机油有限公司(Caltex Oil(Pty)Ltd.),是一家由Chevron和Texaco石油公司联合拥有的市场营销公司,其总资产额约为150万美元。 ??美国Interkiln公司(得克萨斯州)在Lobaste陶土产品公司中有17.5%的股份,该公司位于Lobaste地区,专门从事砖石生产。 ??在非美国的投资者中,英美公司是最大的公司。该公司与博茨瓦纳政府合作,在该国最大的钻石采矿工业中有数百万美元的股本。 (国际商务信息网) MY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资金。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