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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4-05-26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应澳大利亚西姆科尔有限公司的申请,2004年5月19日,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硅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涉案产品为按重量计硅含量为97%~99.99%硅或硅铝合金含量为97%~99.99%的硅。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6900。本案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月31日。
  申诉企业认为,中国涉案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澳大利亚市场进行倾销,并对澳大利亚国内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表现在市场份额减小;销售额下降;产品价格锐减;公司利润萎缩,进而导致投资回报受损。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将根据调查期内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的相关数据作出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决;而根据1999年1月1日~2004年3月31日澳大利亚国内生产的相关数据进行产业损害裁决。
  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数据包括:
  (1)已出口澳大利亚市场的涉案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
  (2)在未来出口澳大利亚市场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3)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对澳大利亚国内相关产业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而且这种损害有可能继续下去。
  各相涉案关方须在2004年6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如果各相关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推迟提交材料的申请,在理由合理的前提下,将给予相当的宽限期。已提交材料的相关方也拥有对其他相关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答复说明的机会。各种补充说明材料的最后提交期限为2004年7月12日。
  欲参加诉讼程序的各相关方应尽快提交相关材料。澳大利亚立法机构授权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对有充分时间考虑而未能在特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相关方驳回其所提交材料的权力。
  认为提交材料包含保密信息或公开其所提交信息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涉案各相关方必须:
  (1)提交有助于对其信息基本内容得出合理理解的概要;或者
  (2)作出不能提交上述有助于对其信息基本内容得出合理理解概要的令人满意的解释。
  澳大利亚海关总署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后作出初裁。2004年10月21日,将向司法和海关部长提交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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