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04年,澳共发起了3个新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被调查的产品分别是硅、热轧板材和空心钢管。在这三起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海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首次依修改后的新规则,即专门针对“转型经济国家”的法律修正案来评估中国国内的市场状况。 在中国的硅反倾销案中,澳海关裁定,中国两家硅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完全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采用的中国通用会计标准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从而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这两家企业在国内销售上不是市场经济主导,并因此采用了企业国内售价和调整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该案是澳首次采用“市场条件主导”标准对华反倾销调查进行裁决。澳著名律师事务所富瑞希国际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案裁决结果和裁量标准对今后反倾销案有较强的先例约束作用,特别该案中关于中国通用会计标准符合国际惯例的裁决,有助于改善中国企业在今后澳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应诉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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