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13年4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的第4次行政复审终裁的诉求作出判决。由于该案判决意见涉及机密信息,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的公开版本于6月20日发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佛山顺德永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Foshan Shunde Yongjian Housewares & Hardware Co., Ltd.)、Polder,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Home Products International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判决重新作出的终裁裁决。该发回重审判决指示美国商务部重新考虑原告佛山顺德永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顺德”)及Polder, Inc.是否符合商务部对华熨衣板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征税实施单独税率的资格,以及如果符合资格的话,对其确定合理的税率(Slip Op.11-123,2011年10月12日)。在重新作出的终裁裁决中,美国商务部认定(1)基于新提交的信息,佛山顺德符合适用单独税率的资格;(2)运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确定佛山顺德的税率为157.68%。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对该发回重审终裁提交了评述意见。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判定任何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定,同意原告提出的判决动议,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裁决发回重审;商务部应重新作出一项符合该判决所有意见和命令的裁决,该重新裁决应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商务部应在2013年7月8日前提交发回重审裁决,各相关当事方应在该发回重审裁决提交后30日内提交评述意见,对该评述意见的答复应在其提交后15日内作出。 案件背景: 2003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板及其零部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0、94032000.11、94039080.40。2008年9月30日,美国商务部启动第4次行政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0、94032000.11、94039080.40,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2010年1月2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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