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13年5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的第3次行政复审终裁的诉求作出判决。由于该案判决意见涉及机密信息,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的公开版本于6月20日发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Home Products International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就对华熨衣板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的第二次发回重审裁决(2012年5月29日)。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发回重审判决,美国商务部被指示重新考虑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板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征税实施单独税率的资格,以及如果符合资格的话,对其确定合理的税率。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第二次发回重审判决重新裁定(1)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符合征收单独税率的资格;以及(2)运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确定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57.68%。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对该发回重审终裁提交了评述意见。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判定任何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如下:同意原告提出的针对机构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裁决发回重审;商务部应重新作出一项符合该判决中所有意见和命令的裁决,该重新裁决应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商务部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交发回重审裁决,各相关当事方应在该发回重审裁决提交后30日内提交评述意见,对该评述意见的答复应在其提交后15日内作出。 案件背景: 2003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板及其零部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0、94032000.11、94039080.40。2007年9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3次行政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6年8月1日~2007年7月31日。2009年3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所获最终税率为157.68%。2010年9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新新日用制品案I)作出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10-108)。根据该判决,美国商务部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了第一次发回重审裁决。2011年11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新新日用制品案II)再次作出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11-146)。根据该判决,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了第二次发回重审裁决(ECF Dkt. No.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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