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代码:26004)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9号)
三、审批范围
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内从事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不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或存放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不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或存放企业应当具备附件1所列条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二)受理
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现场考核
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指派考核组实施现场考核。存在不符合项的,由申请人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考核组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检查,并完成考核报告。企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经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不予注册登记,并由分支机构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四)审核批准
经考核合格的,分支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发证,有效期为5年;并将注册登记信息上报厦门局主管处室,由厦门局主管处室统一网上对外公布名单。
(五)其他事项
1.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申请时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4)生产、加工、存放能力发生变化。
2.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注册登记满5年有效期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上述规定程序完成换证复审。
4. 已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或撤销:
(1)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撤回其注册登记:
a)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b)年审不合格的;
c)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a)出境生产加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b)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c)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d)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e)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a)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b)出境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终止的;
c)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或者存放业务的;
d)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e)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延长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电话
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杏林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7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6250992 |
海沧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海沧区建港2165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45-16:30 |
0592-6806680 |
漳州检验检疫局 |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路段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0596-2021913 |
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 |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联检楼3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0592-5706897 |
东渡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栋3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22208 |
同安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同安区银莲路296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
0592-7370614 |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理需提交材料
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请在厦门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mciq.gov.cn首页“网上办事 > 在线办事一站式服务 > 动植物检疫 > 非食用动物产品 > 表格下载”中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5.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6.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7.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单面或双面打印,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十一、年检要求
无。
十二、在线咨询:
咨询网址: http://www.xmciq.gov.cn/gzcy/ywzx/index_771.htm
十三、示范文本、常见问题或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
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dzwjy/fsydw/cjwt/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12365-转2。
十五、流程图

附件1: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1.选址及环境要求
(1)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还应满足: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2.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5)《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6)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7)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8)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9)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10)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11)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12)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13)须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14)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15)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16)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17)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3.规章制度及措施
(18)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9)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20)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21)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22)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23)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4)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4.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25)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26)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27)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28)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29)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30)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