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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我国将对进口水果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规定
2005-02-18

2005年7月我国将对进口水果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规定

据报道,为了防止进口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自2005年7月5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据浙江省检验检疫局介绍,与1999年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其中包括:(1)明确了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规定;(2)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3)进口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家名称或代码;(4)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符合检疫、防疫要求,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特别指出,新的管理办法对经香港、澳门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要求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仅附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式文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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