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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一般都制定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各国的专利法在内容上虽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如原则上都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有优先制度和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等,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有着较大的差异,如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保护排除客体的范围等。当涉及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时,这种差异就会导致专利权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即在具体处理某一专利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国内法。 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解决专利纠纷问题时,一般应该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原因是,专利权是一种依据国内法授予的无形财产权。某一发明创造在未经某国依法授予专利之前,该项发明创造并不具有财产权性质。同时,依照一国法律所获得的专利权也只能受该国法律的强制保护,其他国家既无承认该项专利的义务,也无保护它的责任。因此,关于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的规则是适用专利权授予国法律。这一规则反映了专利极强的地域性特点,同时,就专利授予国而言,这一规则也是专利授予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及其专利制度的独立性所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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