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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2017-11-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7-11-27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请示》(闽建科[2017]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请你厅加强指导和协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建筑师的地位,保障建筑师合法权益,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提升工程建设品质,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1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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