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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承和发展需要法律保障
2008-03-27

中医药继承和发展需要法律保障
中医药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做出了巨大贡献,传统中医药具有“简、便、廉、验”的特色和优势,是解决13亿人口尤其是9亿农民医疗保健的重要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呼吁,应尽快为中医药立法,为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医药立法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文献信息所所长米烈汉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为传统中医药立法。米烈汉认为,通过立法保护中医药的发展,是建立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文化、中国医药走向国际的必然要求。
米烈汉委员说,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综合性法律,现行的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比较分散,不能全面统筹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在贯彻和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也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有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92个国家颁布了与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外相比,我国在传统医药立法方面相对滞后,这不仅与我国作为中医药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也影响了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因此,必须加快中医药法制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中医药大学校长王新陆也呼吁尽快为中医药立法。王新陆举例说明了中医药立法的必要性:“中医和中药历来是不能分家的。从中医的传统来看,过去都是中医大夫自己做药,现在仍然有不少中医大夫,尤其是基层的乡村医生自己采些草药给群众治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解决了群众的问题。但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严格来讲,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不理顺,一旦出现问题,会很麻烦,所以,对此类问题需要重视,需要妥善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姚乃礼说,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医药立法的问题虽然早已提出,并已进行了必要的调研和准备,但至今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当前形势下,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把党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明确下来,增加执行政策的刚性,从而使党的中医药政策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中医药立法应具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也呼吁,要抓紧制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的中医药法。
马兴田代表提出,中医药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针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能够有效保护中药传统知识的问题,建立符合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标准的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师徒传承制度,明确传承人和被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被传承人的资格认定、义务履行等方面应进行规范,以确保我国名老中医的治疗经验能够真正得到传承并发扬光大;采用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既保护我国道地药材的出口贸易,又控制道地药材的质量标准;针对中医药的特点,单独规范中医药业务、中医执业资格,并对中医治疗过程中医疗病历的撰写、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与医疗责任等进行规定;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医药的一系列标准,如中医药术语、中药饮片炮制标准、中药材质量标准等。
马兴田代表同时建议,在国务院18部委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制定《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方案。马兴田指出,虽然《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并颁布已近两年,但一直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影响了政策的落实。为真正保护好我国传统中医药,发挥国家支持政策的效果,相关部委应该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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