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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7年 第3号(厦门海关关于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公告)
2017-07-20

    

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关于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2017年 第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现就厦门关区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是指海关实施稽查时,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专业化验和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二、厦门海关设立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一)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加入备选库的书面意向,不受地域限制,应当符合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3.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材料:

1.社会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

2.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

3.社会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章程等复印件;

4.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社会中介机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经审查认定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厦门海关将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四)列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选派至少一名经海关培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等经国家认证的执业人员全程参与稽查工作。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清退出备选库:

1.不再符合参与稽查工作资质条件的;

2.未能按照海关要求工作的;

3.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4.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5.社会中介机构主动申请退出备选库的;

6.其他退出备选库的情形。

(六)海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不再委托,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海关稽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双方应签订《海关委托协议书》(附件),委托协议包括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费用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专业机构支付委托费用。

四、受理社会中介机构加入备选库申请的单位及联系方式:厦门海关稽查处0592—2355220;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9号厦门海关大楼907室,邮编361001。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委托协议书

附件

海 关 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方:海关(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许可证号: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对(海关稽核查事项)出具专业结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一)业务范围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进行(海关稽核查事项)。

(二)工作期限

乙方应当自签订本委托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随附工作底稿及支持乙方作出有关结论的证据、材料。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三)工作要求

(请注明具体委托项目、列明被委托人需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详细作业标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甲方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关单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工作进度、质量及遵纪守法情况。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复核验收;如在复核验收过程中有疑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解释、补充、改正;如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工作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工作报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补交新工作报告的或者新的工作报告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并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六)如甲方依照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等资料作出不当的处理决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有已支付的委托款项,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国家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同时甲方有权按照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就乙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乙方不再符合海关备选库标准的,海关应当将其退出备选库。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向甲方提交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公正的工作报告。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协议约定的委托业务范围;

(三)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避:

1.代理行政相对人会计工作、担任其会计、审计顾问的;

2.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派遣的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其他应当回避情况。

(五)乙方开展工作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及作业标准。

(六)乙方应当选派至少1名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本次委托事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该专业人员未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年检或者被暂停、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相应的专业人员。

(七)乙方开展工作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人员组成、重点、方式、时限、标准等事项。

(八)乙方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走私、违规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做好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等工作。

(九)乙方对甲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获知的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以及工作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保密条款在本委托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乙方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参与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复议或者诉讼等工作,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十一)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终止或者暂停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要求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二)乙方工作人员接受甲方委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参加由行政相对人组织的任何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以海关名义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十三)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其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从业资格许可证书、参与本委托事项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

(一)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委托内容,并提供书面的变更说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甲方变更后的委托内容开展工作。

(二)在工作中发现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等合理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调整工作期限。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情况给予合理的延长期限。

五、协议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协议。

(二)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移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未通过主管部门年检、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受行业惩戒的;

2.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无法按照海关要求正常开展工作的;

3.提供工作报告内容虚假、隐瞒事实及其他导致甲方作出不当决定的;

4.与行政相对人串通舞弊的;

5.擅自以海关和海关人员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的;

6.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保密约定,泄露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以上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乙方完成约定委托事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后,如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后,保留追索费用的权利。

六、费用

(一)经双方协商,委托费用为人民币元,包括乙方在工作中支付的交通、食宿、人工等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期限为。

(二)甲方改变委托内容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工作报告或者出具的工作报告最终未能通过甲方复核验收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费用。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作报告,致使甲方稽核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费用标准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乙方擅自更改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业务范围或者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包或者分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服务费并应当按照本协议委托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乙方因未通过主管部门年检、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受行业惩戒或者出现其他无法按照海关要求正常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五)如乙方与行政相对人串通舞弊,或者擅自以海关和海关人员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委托服务费并应当按照本协议委托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甲方对乙方出具的工作报告验收通过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如无特殊理由,未按期支付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费用标准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如因甲方信息错误等原因,对乙方采取通报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或将其退出海关备选库等处理措施的,一经发现,甲方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海关(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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