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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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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自贸区揭牌后,出口货物实货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可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直接向海关发送电子运抵报告)
2015-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5年第6号


    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揭牌之日起,出口货物进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具备向海关发送出口电子运抵报告的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前企业无需在相关出口单证上加盖“进场章”,出口货物实货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直接向海关发送电子运抵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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